|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蔡嘉影与网信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京0105民初542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蔡嘉影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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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8-11 | 
| 2 | 谢惠琪与网信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京0105民初542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谢惠琪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8-11 | 
| 3 | 蔡嘉影与网信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京0105民初542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蔡嘉影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8-10 | 
| 4 | 谢惠琪与网信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京0105民初542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谢惠琪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8-10 | 
| 5 | 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湘08执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31 | 
| 6 |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美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琼96执恢16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8-12 | 
| 7 | 赵四林、华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湘08执异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单》附表 
                    ...
                    展开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5 | 
| 8 | 葛新与厦门百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203民初5433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葛新 收起 
                    ...
                    展开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2-25 | 
| 9 |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民他7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29 | 
| 10 | 葛某1与鄂尔多斯市瑞德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德隆昌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内0622民初11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葛某1 收起 
                    ...
                    展开
                 |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23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琼0106民初178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梁晓琴 被告- 刘晓虹 范运 海南众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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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3 | 2020-01-21 |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宏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9 | 2019-06-30 |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楚中锋 蒋士兰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4-14 | 
| 4 | (2018)琼0108民初8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钢 卢玲敏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9-03-19 |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春红 赵楚雄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9-01-27 | 
| 6 | - | -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被告- 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其他 | 海南非法院单位 | 八版 | 2018-12-02 |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庞琦 夏鹏 夏智 海南龙浴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海南蒲洪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更正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86G87中缝 | 2018-09-16 |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庞琦 夏鹏 夏智 海南龙浴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海南蒲红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8-26 | 
| 9 | (1996)字第0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琼山鸿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7-22 | 
| 10 | (2018)琼0108民初8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钢 卢玲敏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8-07-19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琼0108执4506号执行裁定书公告之一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108执45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本信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506号之一杨本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本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50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本信银行存款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杨本信价值15000元的其他财产(实际控制财产情况以协执单位反馈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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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16 | 
| 2 | (2021)琼0108民初16563号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丹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108民初165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丹芸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6563号冯丹芸: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丹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丹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345.85元、罚息4718.71元、复利163.2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支付罚息、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支付复利);二、被告冯丹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21.96元;三、驳回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19元(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9元,被告冯丹芸负担1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3-11 | 
| 3 | (2021)琼0108民初16562号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108民初165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兵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6562号吴兵: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兵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9.9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338.2元、罚息4038.87元、复利136.59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9999.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支付罚息、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支付复利);二、被告吴兵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11.1元;三、驳回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43元(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3元,被告吴兵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3-11 | 
| 4 | (2021)琼0108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108民初34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霓裳舞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盛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3469号海南盛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盛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霓裳舞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盛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20日,尚欠利息333941.3元、罚息1719727.23元、复利63809.78元;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5.3%支付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5.3%的标准计收复利);二、被告海南盛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北京霓裳舞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5号院2楼14层1705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朝字第1141995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000000元的限额内具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117.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300元,被告海南盛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霓裳舞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817.6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盛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霓裳舞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17683元(含文书鉴定费9600元、外勤费8083元),由被告北京霓裳舞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移交的上诉状副本及上诉答辩通知书。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二、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三项变更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北京霓裳舞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5号院2楼14层1705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朝字第1141995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上述本金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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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7 | 
| 5 | (2022)琼0108执717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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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琼0108执717号 | -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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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执717号杨雪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雪琴诉讼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0108执7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245.58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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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7 | 
| 6 | (2022)琼0108执747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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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琼0108执747号 | -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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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执747号方威、赵兴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威、赵兴平诉讼费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0108执7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78.59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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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4 | 
| 7 | (2022)琼0108执752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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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琼0108执752号 | -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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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执752号邢智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智恩诉讼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0108执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92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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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4 | 
| 8 | (2021)琼0108执4832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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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琼0108执483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位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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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832号之二林位标: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位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48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位标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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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 
| 9 | (2021)琼0108执4924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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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琼0108执49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海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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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924号俞海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海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9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500元;三、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415.43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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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 
| 10 | (2021)琼0108执4825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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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琼0108执482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孝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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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825号之二吴孝隆(吴孝龙):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孝隆(吴孝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48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孝隆(吴孝龙)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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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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