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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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昌俊、文山云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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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6民再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金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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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15 |
2 |
金昌俊、文山云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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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6执恢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昌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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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26 |
3 |
云南云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砚山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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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行终227号 | 行政强制 |
上诉人-云南云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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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8-27 |
4 |
云南云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文娟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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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6民终815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云南云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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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7-29 |
5 |
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与文山云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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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622执77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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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5-20 |
6 |
刘斯与文山云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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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7执2533号之四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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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24 |
7 |
云南云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砚山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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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6行初45号 | 行政强制 |
原告-云南云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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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5 | 2020-08-27 |
8 |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文山云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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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622执4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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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11 |
9 |
黄民胜与文山云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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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执89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民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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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0-28 |
10 |
文山云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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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6民终8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文山云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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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20-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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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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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行初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文山云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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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行初24号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三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监察分局、第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桂华、第三人刘明行政诉讼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发现,受第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及其砚山项目部,以及第三人张桂华(所谓原告委托人)和刘明(该项目实际承包人,张桂华授权人)等误导,第三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监察分局在参与整个该项目事故调查和审核该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中未与原告总部作任何联系、相告和核实下,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红煤监发(2016)25号《关于文山云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砚山县干海子煤矿“9.27”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不当涉及原告相关内容,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派员于2018年5月12日住进第三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监察分局上级部门本案被告大院内的昆明云煤宾馆,就近就此向被告及其政策法规处提交有关材料作如实反映,并与该处何处长等在场工作人员就该批复问题可否提出行政复议,以及在该局不认为该批复问题属于可提起行政复议下如何化解该批复问题等进行坦诚交流,当面达成初步共识:待第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如该裁判结果证实原告所反映的该不当问题成立,本案被告及其该处将协调该分局对该不当问题予以及时纠正。不料,第三人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却于2019年3月6日将该批复及其所附该事故调查报告作为与原告间该项目合同纠纷一案证据材料向审理法院举证,以求在该案中借该批复自身威力给原告带来极为不利的严重后果。基于近日原告在另案中持续主张此类批复因实际外化且客观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应属可诉的观点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支持(当时仅在网上看到尚未接到该裁定书),为切实有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就此尝试向本案被告提交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应约委派原告公司领导等专程向被告解释说明有关情况,以求获其及时受理和公正审理。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云煤安监复不受(2019)580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云煤安监复不受(2019)580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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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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