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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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王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统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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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恢5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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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8-15 |
2 |
刘魏与深圳市融资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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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7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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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6-27 |
3 |
王刚、周凛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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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异144号 | 劳动争议 |
异议人-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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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25 | 2019-05-27 |
4 |
周凛、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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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104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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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11 00:00:00 | 2018-12-20 |
5 |
02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乃华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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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481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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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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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乃华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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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482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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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7-12-27 |
7 |
王婷与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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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47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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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8-01 | 2017-12-29 |
8 |
李畅与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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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36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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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12-29 |
9 |
王海燕与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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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36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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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12-28 |
10 |
李骏与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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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882号 | 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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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6-16 | 2017-12-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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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5执303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12 | 详情 |
2 | (2017)粤0305执104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3 | 详情 |
3 | (2017)粤0305执88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3 | 详情 |
4 | (2017)粤0305执73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23 | 详情 |
5 | (2017)粤0305执38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0 | 详情 |
6 | (2016)粤0305执421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18 | 详情 |
7 | (2016)粤0305执2210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2 | 详情 |
8 | (2016)粤0305执2006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26 | 详情 |
9 | (2016)粤0305执1578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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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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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异1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凛 被告- 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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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异144号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305执1046号】过程中,异议人王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人王刚的异议请求。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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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2 |
(2017)粤0305执389号公告(失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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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389号 | - |
原告- 肖旭升 当事人- 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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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粤0305执38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旭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39952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承办人:羊大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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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3 |
(2017)粤0305执389号公告(查冻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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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389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肖旭升 当事人- 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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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7)粤0305执389号肖旭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旭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作出(2017)粤0305执389号执行裁定,据此已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以人民币127790元为限):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账户102004512010005804内银行存款人民币0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账户102004512010005938内银行存款人民币0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账户102004512010007150内银行存款人民币0元。上述轮候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03月07日至2018年03月06日止。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你(们)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你方承担。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行为属于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时应同时提交本通知书复印件。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联系人:羊大雄联系电话:0755-86608305、86608283(询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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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4 |
(2017)粤0305执389号公告(限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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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389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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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粤0305执389号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刚,身份证号码410825198709107651)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二O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承办人:羊大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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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5 |
(2017)粤0305执104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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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10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凛 被告- 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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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执1046号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411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5执10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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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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