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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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大娥、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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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大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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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王丽、冀成与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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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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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苑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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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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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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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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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彩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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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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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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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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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家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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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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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彩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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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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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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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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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雄、罗燕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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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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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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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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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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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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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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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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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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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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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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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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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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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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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民初279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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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79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伍彩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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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彩莲: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彩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279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彩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2月5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2400元及利息损失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335.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伍彩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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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2 |
(2019)粤0606民初1448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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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44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方顺文 罗燕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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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顺文、罗燕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顺文、罗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44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方顺文、罗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7日期间物业管理费合计30125.33元;二、被告方顺文、罗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4.3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74.32元,被告方顺文、罗燕华承担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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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3 |
(2019)粤0606民279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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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279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伍彩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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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彩莲: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彩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11年12月5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2400元;2.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11年12月5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逾期违约金29005元(按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邓杏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艳嫦、人民陪审员吴敏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黄筠担任记录,于2020年5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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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
4 |
(2019)粤0606民初152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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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2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景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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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凤: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景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判决如下:被告黄景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共218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违约金853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当期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9.66元(已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黄景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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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5 |
(2019)粤0606民初180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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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80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永盛 罗丽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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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盛、罗丽英: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盛、罗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80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丽英、梁永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5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12040元;二、被告罗丽英、梁永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丽英、梁永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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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6 |
(2019)粤0606民初1448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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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44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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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顺文、罗燕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方顺文、罗燕华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4年11月5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8400元;二、判令被告方顺文、罗燕华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4年11月5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逾期违约金26573元(按不超过24%的年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方顺文、罗燕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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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7 |
(2019)粤0606民初180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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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80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冯家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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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家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家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904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逾期违约金6497元(按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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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8 |
(2019)粤0606民初152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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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2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永盛 罗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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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盛、罗丽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盛、罗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524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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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9 |
(2019)粤0606民初152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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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2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永盛 梁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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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盛、梁丽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盛、梁丽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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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10 |
(2017)粤0606民初1128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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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2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姚龙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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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龙娣: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龙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龙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0840元及逾期违约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为400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08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710.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62元,被告姚龙娣负担69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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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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