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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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昌耀、黄长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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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陈昌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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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麦美繁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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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麦美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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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长生与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昌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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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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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黄长生、吴海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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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黄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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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马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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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异议人-重庆风情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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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风情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马龙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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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异议人-重庆风情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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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与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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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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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天宝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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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天宝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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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市天宝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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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天宝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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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马龙、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君瑞光耀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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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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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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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6执267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1 | 详情 |
2 | (2019)粤0391执3224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5 | 详情 |
3 | (2019)粤0391执321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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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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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3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佰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王颢蓉 张建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被告- 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萍乡君瑞盛威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基业常青产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陈昌耀 刘光洪 李伟 吴彪堂 张建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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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光洪、萍乡君瑞盛威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彪堂、张建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佰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光洪、萍乡君瑞盛威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昌耀、吴彪堂、深圳基业常青产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李伟、张建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佰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佰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6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王颢蓉 联系电话:0755-88987354 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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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2 |
(2022)粤0305民初14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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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1428号萍乡君瑞光耀二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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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1428号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李伟枪与被告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14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回款项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退回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9164.17元(以人民币1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0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退回给原告的款项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退回资金的占用利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30日09时30分在第13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王靖妮电话:0755-8660817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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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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