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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什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947号2幢一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毕京洲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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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执50号之一 民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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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9-28
    2

    毕京洲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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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执50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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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9-27
    3

    毕京洲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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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执216号 民事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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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4-21
    4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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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3民初320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上海明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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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4-02
    5

    上海赛摩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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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3民初1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赛摩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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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7-30
    6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毕京洲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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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民申6603号 合伙协议纠纷

    再审申请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毕京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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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4-12
    7

    成都安迅电气有限公司、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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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12执异3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异议人-成都安迅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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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6-27
    8

    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与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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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7民初5731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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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1-03-01
    9

    陈雷伟、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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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12执异25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陈雷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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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16
    10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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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民终16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毕京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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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0-10-19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 被告- 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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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G19 2020-06-16
    2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被告- 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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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G22 2019-10-15
    3 (2019)沪0114民初3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达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 江苏达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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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G44 2019-08-06
    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达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达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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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G90 2019-04-11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沪0110执51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13 详情
    2 (2021)京02执5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5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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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民初4813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 被告- 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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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民初4813号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诉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就(2021)沪0107民初481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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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2

    送达裁判文书——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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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民初4813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 被告-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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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民初4813号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诉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沪0107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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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3

    (2021)粤0305执576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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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5764号 -

    当事人-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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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粤0305执5764号因被执行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N7T6A,法定代表人:毕京洲,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112165136)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2(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3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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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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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民初4813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 被告- 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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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民初4813号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诉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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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5

    送达裁判文书——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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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7民初5731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 被告- 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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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7民初5731号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诉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07民初5731号民事裁定书。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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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5
    6

    (2020)粤0305民初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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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泰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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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号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泰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3日14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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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5
    7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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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7民初5731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 被告- 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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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7民初5731号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诉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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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8

    (2020)粤0305民初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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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泰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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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号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泰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你可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6日09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六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六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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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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