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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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区飞亿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光、李兴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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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民初75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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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2-08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港升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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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保7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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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7-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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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申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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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申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春勇 郑月明 再审被申请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吴钦 李兴俊 佛山市南海区飞亿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杨晓光 佛山市南海港升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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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申84号佛山市南海港升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飞亿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光、吴钦: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郑月明、吴春勇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港升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飞亿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光、李兴俊、吴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申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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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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