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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逐鹿文化

    杭州逐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300号4层401室-17(自主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黎静宜、杭州逐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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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8执293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黎静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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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01-11 2021-02-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108执2933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21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17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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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1740号 -

    原告- 赖惠敏 被告- 杭州逐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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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赖惠敏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174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的剩余工资13238元。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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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2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7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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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760号 -

    原告- 周婧 被告- 杭州逐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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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周婧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76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2018年7月5日至2020年3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571.5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自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26日被拖欠的工资25092.01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8年9月和10月及2019年7月和8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时段、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个人自负部分由申请人承担。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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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3
    3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17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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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1740号 人事争议

    原告- 赖惠敏 被告- 杭州逐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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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赖惠敏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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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1
    4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7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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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760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周婧 被告- 杭州逐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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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周婧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31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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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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