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辉市监行处字〔2019〕CY56号 |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辉市监行处字〔2019〕CY56号 当事人:葛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辉南县朝阳镇迎宾楼民间故事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20523MA152TAD3B 住所(住址):辉南县朝阳镇兴工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葛妍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9月25日,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辉南县朝阳镇迎宾楼民间故事饭店时发现:该饭店有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加工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其他2名人员均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给予了警告,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整改。2019年10月14日,责令改正期满,执法人员对该饭店再次检查时发现,该饭店仍然雇佣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工作。截止案发,该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四个月有余。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规定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雇佣使用超过有效期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工作。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以及经营的时间等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5.授权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有权处理相关事宜。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7.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从业人员的的基本情况。 8.对当事人下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9.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拍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19年10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辉市监行听告字〔2019〕第CY54号对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诉、申辩、补充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2015版)》第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适用以下裁量:(二)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吉林银行通化九州支行(帐户:辉南县财政局预算单位核算账户;帐号:041205100000117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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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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