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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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德科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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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民初195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德科电子仪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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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9 |
2 |
上海德科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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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4民初85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德科电子仪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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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1-26 |
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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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民初13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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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9-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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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9民初3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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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3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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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本院受理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2715502.06元及利息损失194467.66元(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109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依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限额在300万元内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陈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07月1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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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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