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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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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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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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张伟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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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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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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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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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张伟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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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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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与王水平、陈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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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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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与王水平、陈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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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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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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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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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与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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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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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与卢天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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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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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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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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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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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8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卢天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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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5-17 |
2 | (2018)闽0581民初8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卢天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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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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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卢天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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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8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卢天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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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卢天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天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卢天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货款1768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元,由被告卢天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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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卢天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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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8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卢天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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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卢天示(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5****2010):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天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8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百勤钢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7688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七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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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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