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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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福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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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46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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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5 | 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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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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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民初45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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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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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荣、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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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1执6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保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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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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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昊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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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民终65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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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0 | 2021-07-01 |
5 |
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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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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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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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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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27民特87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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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8 |
7 |
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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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27民初2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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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18 |
8 |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旺生商贸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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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保862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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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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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吉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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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保86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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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5-22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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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万海道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报保全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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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保1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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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09 | 2021-06-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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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66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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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6697号 | - |
原告- 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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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66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20)渝仲字第292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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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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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54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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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54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杜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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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伟:本院执行的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54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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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3 |
(2019)川1823民初851号原告彭兴严与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曰兴、姚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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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23民初85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彭兴严 被告-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曰兴 姚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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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23民初851号原告彭兴严与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曰兴、姚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彭兴严支付劳动报酬6560元。二、驳回原告彭兴严对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曰兴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彭兴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姚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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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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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民终297号上诉人汉源兴荣建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曰兴、姚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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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民终2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汉源兴荣建材经营部 被上诉人-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曰兴 姚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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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汉源兴荣建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曰兴、姚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8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元,由汉源兴荣建材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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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5 |
(2019)川1823民初851号原告彭兴严与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曰新、姚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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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23民初85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彭兴严 被告-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曰新 姚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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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23民初851号原告彭兴严与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曰新、姚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支付原告民工工资65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日9时30在本院九襄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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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6 |
原告刘小兵诉你和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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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民初31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小兵 被告- 冯德强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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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3100号原告刘小兵诉你和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19)川1302民初3100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冯德强、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刘小兵支付水泥款共计5616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6166元水泥款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判决被告冯德强、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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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7 |
原告李国胜诉你与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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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民初2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国胜 被告- 冯德强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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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2420号原告李国胜诉你与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19)川1302民初242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冯德强、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李国胜支付砂石款193600元;2.判决被告冯德强、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国胜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93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委托代理费由被告冯德强、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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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8 |
(2018)川1823民初964号原告汉源县兴荣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轶、陈曰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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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23民初9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汉源县兴荣建材经营部 被告-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姚轶 陈曰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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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823民初964号原告汉源县兴荣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轶、陈曰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82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并判令三被上诉人连带支付上诉人材料款71754元,并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占用资金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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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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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23民初964号原告汉源兴荣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曰兴、姚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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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23民初9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汉源兴荣建材经营部 被告-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曰兴 姚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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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823民初964号原告汉源兴荣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曰兴、姚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姚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汉源兴荣建材经营部材料款71754元;二、驳回原告汉源兴荣建材经营部对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曰兴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汉源兴荣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受理费1594元,由被告姚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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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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