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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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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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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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蔡雨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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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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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孙琴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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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孙琴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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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杨月清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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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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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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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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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蔡雨刚、郑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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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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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潘林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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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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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蔡明军、杨招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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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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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沈学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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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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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许亚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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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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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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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502民初36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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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36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蔡雨刚 郑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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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2民初3652号蔡雨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被告蔡雨刚、郑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02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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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2 |
(2020)浙0502民初25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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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51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沈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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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2民初2516号沈学锋: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5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沈学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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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3 |
(2020)浙0502民初23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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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37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许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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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2民初2371号许亚明: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许亚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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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4 |
(2020)浙0502民初23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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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37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潘林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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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2民初2373号潘林方: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3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潘林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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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5 |
(2020)浙0502民初36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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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36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蔡雨刚 郑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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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2民初3652号蔡雨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蔡雨刚、郑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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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6 |
(2020)浙0502民初25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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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51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沈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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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516号沈学锋: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5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沈学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曰,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曰。本案于2020年9月23曰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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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7 |
(2020)浙0502民初23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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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37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潘林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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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373号潘林方: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潘林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曰,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曰。本案于2020年9月18曰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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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8 |
(2020)浙0502民初23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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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37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许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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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371号许亚明: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许亚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曰,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曰。本案于2020年9月21曰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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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9 |
(2018)浙0502民初5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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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5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汤慧良 俞新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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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慧良、俞新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汤慧良、俞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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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10 |
(2016)浙0502民初5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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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戴元琴 邵利荣 湖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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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元琴、邵利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戴元琴、邵利荣、湖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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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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