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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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分公司、戴园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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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3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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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13 |
2 |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戴园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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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364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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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09-23 |
3 |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市尊爵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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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49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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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08-30 00:00:00 | 2018-11-19 |
4 |
姚锦鸿、姚云飞等与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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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380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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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07-12 | 2018-08-05 |
5 |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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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674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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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1 | 2018-06-04 |
6 |
裘国正、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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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民终49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裘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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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0 | 2018-05-18 |
7 |
裘国正与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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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844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裘国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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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8-05-18 |
8 |
嵊州市尊爵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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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1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嵊州市尊爵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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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08 | 2017-12-20 |
9 |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陈文琴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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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11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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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0 | 2017-09-30 |
10 |
王剑勇、龚夏林与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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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4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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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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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83民初8273号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诉被告戴园飞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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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82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被告- 戴园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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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园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戴园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园飞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163801.5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27日为30084.89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嵊州市世贸广场60号703室的房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16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杨月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沈秋月,人民陪审员方霞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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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2 |
(2019)浙0683民初3645号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戴园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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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364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被告- 戴园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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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园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戴园飞返还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款项204287.41元及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被告戴园飞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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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3 |
(2019)浙0683民初3645号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戴园飞房屋买卖合同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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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364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被告- 戴园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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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园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36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204287.41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马月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大优、人民陪审员王德君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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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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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上诉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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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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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6140号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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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5 |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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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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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许对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权益的嵊州市官河南路158号国商购物城第五层房产的执行。案件受理费73050元,由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嵊州分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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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6 |
(2016)浙0683民初5320号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文琴、戴园飞、戴棋亮网络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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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32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被告- 陈文琴 戴园飞 戴棋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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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园飞、戴棋亮: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文琴、戴园飞、戴棋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5320号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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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7 |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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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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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变更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9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郑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兴宝、人民陪审员楼月娥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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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
8 |
(2016)浙0683民初5320号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文琴、戴园飞、戴棋亮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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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32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被告- 陈文琴 戴园飞 戴棋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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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园飞、戴棋亮: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文琴、戴园飞、戴棋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驳回原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4元,由被告戴园飞、戴棋亮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24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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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
9 |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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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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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83民初6140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9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郑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兴宝、人民陪审员钱爱武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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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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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异初字第1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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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异初字第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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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执异初字第1号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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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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