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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钢板材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40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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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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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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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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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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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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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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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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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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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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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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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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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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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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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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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诉人-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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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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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诉人-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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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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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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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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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G51 2018-08-12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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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 - 2018-03-21
    3 (2016)浙0103民初2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 余静龙 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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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17
    4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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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G06 2017-10-0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103民初872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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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初8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余静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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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8729号之一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余静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余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872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余静龙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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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7
    2

    (2017)浙0103民初872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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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初8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 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余静龙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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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8729号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余静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2、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810万元(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按年息18%计算,2017年9月24日至判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息18%另行计算);3、被告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余静龙对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2310万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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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7
    3

    (2016)浙0103民初267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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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2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 余静龙 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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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676号之一余静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余静龙、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267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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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7
    4

    (2016)浙0103民初267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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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2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 余静龙 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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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676号余静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余静龙、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2、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的理想损失4365000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被告付款期满日止,以本金1500万元并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损失);3、被告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余静龙、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先行垫付责任;4、被告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40万元,被告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余静龙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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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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