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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班王建筑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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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169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昌林 被告-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黎治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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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张昌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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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2

    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占泽、第三人罗开平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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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4民初237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肖占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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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2376号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占泽、第三人罗开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肖占泽支付鉴定检查费57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53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111.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762.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465.99元;二、驳回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而产生的公告费,由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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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1
    3

    (2018)川0104民初2376号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占泽、第三人罗开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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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锦江237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肖占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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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2376号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占泽、第三人罗开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任何赔偿;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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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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