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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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浔市监处〔2021〕482号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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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详情 |
2 | 浔卫职罚[2021]2号 |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
1.处罚决定书文号:浔卫职罚[2021]2号;2.案件名称: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案;3.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你公司未根据2020年10月29日湖州乐益门诊部有限公司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湖乐益职检字第2020-0692号)的要求,对需要复查的8名员工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5.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南浔代理国库。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8.立案日期:2021年3月30日9.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5月24日。10.双公开法律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1.公示1年;处罚有效期30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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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3 | 湖浔市监处〔2021〕23号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5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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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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