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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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顺铁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信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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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2360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顺铁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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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28 |
2 |
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宜良进霆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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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25民初20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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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1-16 |
3 |
昆明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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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1137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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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2-30 |
4 |
安宁雄川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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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民初156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宁雄川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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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19-09-23 |
5 |
杭州欣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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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633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欣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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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18-01-08 | 2018-03-15 |
6 |
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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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9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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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8-12-29 |
7 |
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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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943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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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7-12-13 |
8 |
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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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保8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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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11-22 | 2017-12-28 |
9 |
杭州欣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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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58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欣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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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7-12-28 |
10 |
原告昆明众业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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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14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众业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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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7-06-09 | 2017-10-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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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昆明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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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1137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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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11375号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公司:原告昆明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费56,4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9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如下:2019年4月24日,原告委托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一份,对原、被告于2013年4月14日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书》、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服务合同书》、2014年3月5日签订的《创新基金服务合同书》未支付的服务费56,400元尾款进行了确认,告知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后起15日内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签收了《律师函》,但未按照要求履行支付尾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义务。2019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服务费尾款共计56,400元,该笔费用由被告自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分六次付清,时间为2019年5月底、6月底、7月底、8月底、9月底各支付10,000元,10月底支付6,400元,如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被告需支付原告欠款总金额3%的违约金,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过任何一期款项。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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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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