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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玉厨具

    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166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昆明善治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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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执6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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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2-29
    2

    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昆明善治经贸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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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特160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
    昆明善治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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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0-05-14 2020-06-30
    3

    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北京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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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民终12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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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26 2018-11-07
    4

    万严、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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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11执319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万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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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7-05-26 2019-04-23
    5

    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与万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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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民终275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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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19 2016-12-28
    6

    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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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12执保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人-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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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6-01-13 2019-05-31
    7

    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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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西法执字第255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人-北京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5-12-30 2019-07-15
    8

    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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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法民初字第62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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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5-02-10 2019-06-30
    9

    北京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与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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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法民初字第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5-02-03 2019-07-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02民初54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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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547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 被告- 岳彦均 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 云南金投招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473号云南金投招标有限公司、岳彦均: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与你们、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金投招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40000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二、被告岳彦均对被告云南金投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昆明鑫玉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由被告云南金投招标有限公司和被告岳彦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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