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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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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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64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维洪 当事人-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六盘水邦景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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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罗维洪与被告六盘水邦景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养生苑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六盘水邦景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维洪劳务工资104000元,并支付原告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全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六盘水邦景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38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德坞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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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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