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曲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4民初127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4 |
2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德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4民初12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14 |
3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首创影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吉2403执14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9 |
4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207执4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13 |
5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首创影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吉2403执保1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31 |
6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林泉世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4民初34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26 |
7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执131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1-12 |
8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1民初9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6-02 |
9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0)皖0207民初57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0-30 |
10 |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首创影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吉2403民初29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114民初11224号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陈晶、金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4民初11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基学 陈晶 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11224号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陈晶、金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15时在本院炭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0660元及违约金14158.26元(按一年期LPR的四倍15.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03月09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05月31日,之后按年15.4%的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全款为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在(2020)粤0114民初7808号案件当中支出的维权成本5000元。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59818.26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晶、金基学对上述诉求1至2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炭步法庭联系方式:020-66831590、020-66831594炭步法庭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539790932021-07-0115:11:07:346(2021)粤0114民初11224号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鸿韵演艺设备有限公司、陈晶、金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法院,被告,广州市,原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1-06-30 |
2 |
(2021)粤0114民初4196号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麦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4民初41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麦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梁传宁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4196号广西南宁麦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传宁:本院受理了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麦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14时15分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0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4269.5元(按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款为止,现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上述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为84269.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刘法官电话:020-66831842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8559082021-03-3116:15:49:400(2021)粤0114民初4196号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麦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广州市,判令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1-03-30 |
3 |
(2020)粤0114民初9567号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民初9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9567号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9567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175元;二、被告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421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被告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四日536376612020-11-0517:01:40:706(2020)粤0114民初9567号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文化,广州市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0-11-04 |
4 |
(2020)粤0114民初9567号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民初9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9567号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42175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按年24%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为82339.5元,之后按月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全款为止)。以上1、2项暂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为人民币324514.5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徐法官联系电话:020-66831843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4468662020-07-2320:02:30:595(2020)粤0114民初9567号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太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广州市,原告,依法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0-07-22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