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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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陕西合铜高速公路TJ-01标项目经理部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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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524民初2312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杨文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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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15 |
2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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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903民初37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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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31 |
3 |
沧州泽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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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执保94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沧州泽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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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03 |
4 |
沧州泽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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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财保19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沧州泽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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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28 |
5 |
湖南坤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腊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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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民终530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湖南坤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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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05 |
6 |
姜海初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博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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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821民初60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姜海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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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27 |
7 |
潘光武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覃泽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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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302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潘光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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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4 |
8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丁红卫、杨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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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24民初13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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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8 |
9 |
王某、王某等林芝九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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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藏0422民初10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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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县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9-24 |
10 |
李成清、王波等林芝九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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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藏0422民初10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成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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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9-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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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322民初537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冠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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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51 | 2020-11-08 |
2 | (2019)粤1322民初537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冠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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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70 | 2020-10-17 |
3 | (2019)川0193民初1116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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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47 | 2020-09-20 |
4 | (2020)川71民终3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安平县鑫泰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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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68 | 2020-08-06 |
5 | (2019)川0193民初1116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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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5-19 |
6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军 被告- 王伟 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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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宁县人民法院 | G45G48中缝 | 2020-04-14 |
7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军 被告- 王伟 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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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宁县人民法院 | G45G48中缝 | 2020-04-14 |
8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任得双 被告- 王伟 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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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宁县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4-13 |
9 | (2019)粤民初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贾绍连 第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及广东锐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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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74 | 2020-04-10 |
10 | (2019)粤民初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贾绍连 第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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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74 | 2020-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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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及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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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3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兰绍君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贾绍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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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民初365号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及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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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2 |
(2020)粤0106民初15954号罗祖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四川众邦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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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59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祖明 当事人-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四川众邦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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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5954号四川众邦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罗祖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四川众邦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5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众邦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祖明支付3288.02元;二、驳回原告罗祖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99元,由原告罗祖明负担4429元,被告四川众邦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542102021-03-3015:43:56:66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15954号罗祖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四川众邦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四川众邦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电话:830087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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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3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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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3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贾绍连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兰绍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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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365号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36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亿元;2.判令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7年2月16日利息7254132.27元;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5%计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5%计付,暂计至2017年2月16日为104289.64元。截至2017年2月16日,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358421.91元。3.判决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原告对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持有的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数额为2600万元的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兰绍君在与贾绍连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上述七位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原定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现变更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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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4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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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3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贾绍连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兰绍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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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365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36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亿元;2、判令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7年2月16日利息7254132.27元;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5%计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5%计付,暂计至2017年2月16日为104289.64元。截至2017年2月16日,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358421.91元。3、判决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原告对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持有的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数额为2600万元的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兰绍君在与贾绍连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上述七位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14时30份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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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5 |
送达民事裁定书——陈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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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民终34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惠州市金冠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陈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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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13民终3471号陈光辉:本院受理的关于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金冠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陈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3民终3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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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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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安平县鑫泰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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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7101民初13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平县鑫泰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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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7101民初139号原告安平县鑫泰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9202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59202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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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7 |
(2018)川0105民初14193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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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41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分公司 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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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4193号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分公司、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以300万为基础,从2018年10月31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6%为限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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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8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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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7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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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3792号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诉讼费用117800元,由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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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9 |
原告南京罗克特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创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送达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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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401民初41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罗克特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创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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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3401民初4134号原告南京罗克特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创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南京罗克特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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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10 |
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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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41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分公司 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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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树林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2018)川0105民初141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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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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