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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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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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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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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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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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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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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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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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塑正合信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张继东、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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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1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创塑正合信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 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林敏刚 张继东 周明海 傅双飞 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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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1022号宁波创塑正合信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5****2236)、张继东(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9****0319)、周明海(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70****0014)、傅双飞(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9****0023)、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塑正合信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张继东、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浙0281民初110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49750元,支付违约金19900元,合计696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794元,保全费818元,合计2612元,由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27元,由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承办法官:王澈书记员:邹珂珂联系电话:0574-62785606联系地址:余姚市马渚镇东一路41号马渚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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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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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周杰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张继东、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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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1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 周杰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林敏刚 张继东 周明海 傅双飞 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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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1022号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周杰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5****2236)、张继东(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9****0319)、周明海(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70****0014)、傅双飞(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9****0023)、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周杰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张继东、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9750元,赔偿损失30000元,共计人民币79750元;2、判令被告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林敏刚、被告张继东、被告周明海、被告傅双飞、被告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张继东对第三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9年2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马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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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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