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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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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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153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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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19 |
2 |
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万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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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2340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宁波万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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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0-16 |
3 |
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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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7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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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4-29 |
4 |
刘伟、周金环、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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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408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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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3-30 |
5 |
俞宏伟、王国雄、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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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37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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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4-26 |
6 |
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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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6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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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19-02-03 |
7 |
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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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847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当事人-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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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3-01 | 2018-08-05 |
8 |
朱潮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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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241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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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8-05-18 |
9 |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购派宁波商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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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876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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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7-09-14 | 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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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潮漪、赖婷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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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175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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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7-04 | 2017-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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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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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6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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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667号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15599999.98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599999.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00元,由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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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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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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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6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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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667号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付款1559.999998万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建永、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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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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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潮漪、赖婷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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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175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朱潮漪 赖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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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1757号朱潮漪: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潮漪、赖婷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潮漪、赖婷婷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07200038)于2017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朱潮漪、赖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07200038)的预售备案、预告登记,所发生费用由被告朱潮漪、赖婷婷共同承担;三、被告朱潮漪、赖婷婷共同支付原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78913元、诉讼费用92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被告朱潮漪、赖婷婷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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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
4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朱潮漪、赖婷婷、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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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14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被告- 朱潮漪 赖婷婷 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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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1442号朱潮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朱潮漪、赖婷婷、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潮漪、赖婷婷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借款本金546275.81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被告朱潮漪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9263元,由被告朱潮漪、赖婷婷、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潮漪、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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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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