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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发展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泉州市泉港南北五路万洲商住楼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朱某、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闽0505民初35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朱某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23
    2

    原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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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5民初10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20-05-26 2020-07-09
    3

    谢火旺与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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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5民初144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谢火旺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8-05-24 2021-01-12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陈开明、朱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闽0505民初24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 展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7-08-22 2019-09-11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连汉辉、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闽0505民初6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 展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7-05-10 2019-09-16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连汀林、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闽0505民初6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 展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7-05-10 2017-12-31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连云华、连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闽0505民初6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 展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7-04-20 2018-04-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连汀林、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被告- 连汀林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连汀林、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4-01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连汀林、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2、责令被告连汀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38.96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及自起诉日次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3、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诉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5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一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点击文档下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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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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