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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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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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恢49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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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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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金穗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与东莞福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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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03民初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水金穗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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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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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右中旗马头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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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3执恢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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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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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福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朱胜勇孙素珍张日方宋金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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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执保146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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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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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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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388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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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2 | 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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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粮油收购储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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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527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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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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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智与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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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33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陶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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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8 00:00:00 | 2018-12-27 |
8 |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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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70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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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9-18 | 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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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智诉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易增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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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初1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陶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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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06 | 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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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幼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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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87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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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8 | 2017-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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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4民初1517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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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517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陶智 被告- 四川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增保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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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1517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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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2 |
(2019)川0104民初1518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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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518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陶智 被告- 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增保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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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1518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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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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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518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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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518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陶智 被告- 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增保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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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1518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赔偿原告3639.61吨玉米的损失,暂计8698667.90元(最终以评估为准)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玉米损失为计算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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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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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517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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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517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陶智 被告- 四川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增保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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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1517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四川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赔偿原告3706.22吨玉米的损失8857865.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玉米损失为计算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四川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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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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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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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33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陶智 被告-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易增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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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初3372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赔偿原告3706.22吨玉米的损失9536104.0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玉米损失为计算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二、判令被告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赔偿原告3639.61吨玉米的损失9364716.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玉米损失为计算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三、判令被告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10130.983吨玉米的损失2606701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玉米损失为计算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五、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13时3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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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6 |
(2017)川01民初3372号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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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33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陶智 被告-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 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易增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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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初3372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赔偿10429.79吨玉米的折价款(26283070.8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广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对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总额中的7345.83吨玉米的折价款(18511491.6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国家粮食储备库对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总额中的3083.96吨玉米的折价款(7771579.2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各被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8月26日起,以应赔偿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时约为3716929.20元)。以上合计金额约为3000000.00元(以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为准)。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向人民法院交纳。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6月20日9时3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王晓川,联系电话:028-829152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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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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