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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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顾还粉与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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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顾还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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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朱淑华与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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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朱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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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10824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与毕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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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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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与潘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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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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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2918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与潘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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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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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董家学、杨会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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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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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吴江市云瑞喷织厂、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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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长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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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287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与戴永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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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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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吴江市云瑞喷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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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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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云瑞喷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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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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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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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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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6612号 | - |
当事人- 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 吴江市云瑞喷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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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苏0509执6612号案件中,依法公告查找如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董家学(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201201210)、杨会平(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306261228)、顾照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510214374)、顾月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7404170345)、吴江市云瑞喷织厂、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若知悉有关信息,请及时举报。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8962580665(微信同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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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 2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吴江市云瑞喷织厂、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董家学、杨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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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吴江市云瑞喷织厂 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 董家学 杨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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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江市云瑞喷织厂、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董家学: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24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吴江市云瑞喷织厂、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董家学、杨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云瑞喷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210万元,截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113523.56元,罚息227535元,复利14645.46元,及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1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计算,复利以利息113523.56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计算);二、被告吴江市云瑞喷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54752元;三、被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董家学、杨会平对被告吴江市云瑞喷织厂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董家学、杨会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云瑞喷织厂追偿;四、若被告吴江市云瑞喷织厂不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董家学、杨会平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永平村干荡滩房屋及土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90万元、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98元,由被告吴江市云瑞喷织厂、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董家学、杨会平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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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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