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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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燕与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重庆龙门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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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859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黄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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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9-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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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18599号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被告- 重庆水龙旅游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龙门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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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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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185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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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8599号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原告- 黄燕 当事人- 重庆水龙旅游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重庆龙门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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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18599号重庆水龙旅游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黄燕诉被告重庆龙门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阵公司)、被告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友酒店公司)、第三人重庆水龙旅游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水龙投资中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8599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要点为:诉讼请求:1、龙门阵公司向黄燕支付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款1946875元,及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以194687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2、天友酒店公司对龙门阵公司应向黄燕履行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龙门阵公司、天友酒店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14日,黄燕同重庆永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盟公司)签署了涉及重庆道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道庭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协议》。根据该《有限合伙协议》黄燕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向道庭投资中心投资200万元,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永盟公司。其后,黄燕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向道庭投资中心分三次实缴投资款200万元,2015年5月14日、2015年6月5日、2015年6月26日,道庭投资中心向黄燕出具了《出资确认书》,确认黄洋已向道庭投资中心共实缴出资款200万元。其后,道庭投资中心经营出现困难,黄燕主张退伙,并要求道庭投资中心、永盟公司全额退还入伙投资款。经道庭投资中心、永盟公司协调,水龙投资中心及道庭投资中心共同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黄燕将持有道庭投资中心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水龙投资中心。因前期道庭投资中心已向黄燕支付了投资收益53125元,黄燕同意将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款约定为1946875元。为解决水龙投资中心应向黄燕支付转让款1946875元的支付事宜,同日,水龙投资中心、黄燕及龙门阵公司、天友酒店公司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转让款价款支付协议》,约定:(1)将应由水龙投资中心向黄燕支付的转让款由龙门阵公司支付,在合同签署后18个月(即截至2017年6月25日)内全额付清,否则按未支付金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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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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