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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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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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0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汇之源西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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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00号赵建民: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佛山市汇之源西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赵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佛山市汇之源西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赔偿4000元;二、赵建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佛山市汇之源西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616元;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赵建民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16元,由赵建民负担(受理费佛山市汇之源西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全额预交,赵建民负担部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佛山市汇之源西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00号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四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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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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