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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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德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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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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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王景琳与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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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王景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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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赵锐、伏智衍等与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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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伏智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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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陈惠兴与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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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惠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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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谭运明与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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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谭运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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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刘德乳与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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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刘德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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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谭运明、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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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谭运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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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杨东与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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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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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运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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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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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谭运明与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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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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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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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1民初4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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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8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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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80号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单妹香与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单妹香逾期交房违约金274690元;二、驳回原告单妹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5元,由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746元,原告单妹香承担6469元,原告单妹香已经预交8215元,本院予以退还1746元。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4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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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2 |
(2021)粤0311民初4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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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7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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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78号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单妹香与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单妹香逾期交房违约金290075.5元;二、驳回原告单妹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0元,由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16元,原告单妹香承担6724元,原告单妹香已经预交8540元,本院予以退还1816元。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1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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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3 |
(2021)粤0311民初4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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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8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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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80号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单妹香与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48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469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59586.6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该不足层高的价金为953013.66元或拆除涉案商铺空中的排污排水管道,将商铺恢复至未加设管道的状态。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款项暂共计人民币1292290.26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1日10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王东东电话:0755-2994166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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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4 |
(2021)粤0311民初4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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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7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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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79号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单妹香与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4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8801.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62647.71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该不足层高的价金为885953.82元或拆除涉案商铺空中的排污排水管道,将商铺恢复至未加设管道的状态。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款项暂共计人民币1242403.03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1日10时0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王东东电话:0755-2994166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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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5 |
(2021)粤0311民初4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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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7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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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78号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单妹香与被告明发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47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0075.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62924.07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该不足层高的价金为1006391.8元或拆除涉案商铺空中的排污排水管道,将商铺恢复至未加设管道的状态。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款项暂共计人民币1364391.37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1日09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王东东电话:0755-2994166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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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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