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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58号85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11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5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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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6执恢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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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02-18 2021-03-01
    2

    王丽娟、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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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破申6号 -

    申请人-王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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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2-20
    3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思潭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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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民终159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叶冕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章思潭
    章阳
    郑苏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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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09 2020-11-09
    4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郑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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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民终1595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何宝凤
    倪时营
    叶卫叶
    叶姗姗
    叶未胜
    叶未龙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尹立民
    王亚珍
    王金元
    王飞
    章思法
    章思潭
    谢文亚
    郑也
    郑苏凌
    陈琦
    陈红尧
    陈红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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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09 2020-11-09
    5

    支华、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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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执4118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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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7-15 2020-09-14
    6

    王丽娟、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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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执24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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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9-12-26 2020-01-09
    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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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8执恢69号之九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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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25 2020-05-12
    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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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8执恢2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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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25 2020-05-12
    9

    浙江新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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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39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浙江新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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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9-10-27 2020-08-05
    10

    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丽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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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民申126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申请人-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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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7-02 2019-09-10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章思潭 被告- 吴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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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G91 2019-12-24
    2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杭州临安邦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吴峰 王小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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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G56 2018-11-18
    3 (2016)浙0106执40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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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3-08
    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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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1-31
    5 (2017)浙0103民初2212号 -

    被告-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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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27
    6 (2017)浙0108民初53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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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7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 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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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6-20
    8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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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4-28
    9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 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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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3-24
    10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公建生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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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3-01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浙0185执2411号 临安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8-21 详情
    2 (2019)浙0103执2439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7-24 详情
    3 (2019)浙0108执恢69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3-28 详情
    4 (2017)浙0103执3024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05 详情
    5 (2017)浙0103执1738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05 详情
    6 (2016)琼01执110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4-15 详情
    7 (2015)杭拱执民字第02496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9-24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103民初396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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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3969号 -

    原告- 浙江新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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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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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1
    2

    (2019)浙0103民初396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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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39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浙江新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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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3969号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10044942,49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31日,具体计算如下:本金6742192元+利息3302750.49元=10044942.4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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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1
    3

    (2018)浙0185民初54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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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85民初54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杭州临安邦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吴峰 王小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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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邦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85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临安邦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7705000元(以1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3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1日,此后利息按相同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30元(原告已预交151100元),由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共同负担。]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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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5
    4

    (2017)浙01民初1372-13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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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民初1372-1374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章思潭等6人 刘紫欣等31人 郑也等23人 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吴峰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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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峰:本院受理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思潭等6人、刘紫欣等31人、郑也等23人、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于送达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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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4
    5

    (2016)浙0106执40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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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执40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浙江浙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峰 王小青 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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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峰、王小青:本院执行的(2016)浙0106执4084号浙江浙耀建设有限公司与吴峰、王小青、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6执4084号执行裁定书及杭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天平房估(2017)字第132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本院(2016)浙0106执40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小青名下位于杭州市钱塘名都6幢2单元2201、2202室房产二处;杭天平房估(2017)字第1320号房产评估报告:杭州市钱塘名都6幢2单元2201、2202室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8920000元。上述裁定书及估价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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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8
    6

    (2017)浙0108民初5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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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8民初53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孙建国 当事人-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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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本院对原告孙建国诉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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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31
    7

    (2017)浙0103民初22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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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初22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丽娟 被告-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吴峰 孙建国 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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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2212号之一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孙建国、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丽娟借款本金4000000元;二、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丽娟利息及违约金1982420元(暂计至2017年2月18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吴峰、孙建国、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峰、孙建国、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王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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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7
    8

    (2017)浙0108民初5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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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8民初53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孙建国 当事人-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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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本院对原告孙建国与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被告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峰、第三人王小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53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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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0
    9

    (2017)浙0103民初22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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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初22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丽娟 被告-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吴峰 孙建国 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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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2212号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孙建国、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截止2017年2月18日借款利息及违约金208.242万元;支付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年22%计的利息及按年2%计的违约金;2、被告吴峰、孙建国、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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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1
    10

    (2017)浙0108民初5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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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8民初53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孙建国 当事人-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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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国诉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汉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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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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