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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迈医疗

    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广汕二路600号之一第三层302房、第五层501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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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民终203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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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30 2019-12-16
    2

    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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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5民初151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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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10-29 2019-03-05
    3

    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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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民辖终239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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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17 00:00:00 2017-12-30
    4

    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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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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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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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首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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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民终12374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首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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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终12374号无锡首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首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2年7月14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48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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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3
    2

    (2021)粤0106民初5821号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首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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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58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首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5821号无锡首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首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8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二、由被告返还原告机身编号为OM-A-1309的OM-A型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的货款110000元;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四、由被告对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400302021-03-1916:30:29:290联系人:黄颖、张翼(2021)粤0106民初5821号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首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无锡首康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黄颖、张翼电话:020-83008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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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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