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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大教育

    航大教育(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光社区龙珠三路龙珠大道与龙珠三路交汇处宝大洲厂房4层4J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喻江波、董定武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执891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5-10 2020-01-16
    2

    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喻江波、董定武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执保201号 其他案由

    原告-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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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1-02 2019-03-18
    3

    董定武、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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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终23191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董定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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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05 00:00:00 2019-01-08
    4

    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喻江波、董定武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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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260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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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09-07 2019-03-05
    5

    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喻江波、董定武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5执保1719号 其他案由

    原告-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06-25 2019-03-21
    6

    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喻江波、董定武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喻江波、董定武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其他案由

    原告-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喻江波、董定武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其他案由

    原告-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喻江波、董定武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董定武、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董定武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5执89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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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891号 -

    原告- 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891号喻江波、董定武:申请执行人航大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1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8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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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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