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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房产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南路18号东首(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602民初3261号原告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田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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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32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田旭华 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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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3261号田旭华(4305231997****2123):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田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602民初3261号被告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021年2月23日联系人:俞颖尔联系电话:89192321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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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2

    (2020)浙0602民初3261号原告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旭华、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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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32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田旭华 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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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田旭华(4305231997****2123):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田旭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的租金人民币194175元、水电费人民币17629.6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941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二、被告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48元,由原告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5元,由被告田旭华、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17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本诉受理费5448元、反诉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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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3

    (2020)浙0602民初3261号原告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旭华、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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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32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田旭华 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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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田旭华(4305231997****2123):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被告)田旭华、(反诉原告)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3261号起诉状及反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田旭华支付到期租金258900元;二、被告田旭华支付拖欠水电费17629.6元;三、被告田旭华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本金年租金776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欠款全部结清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四、被告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反诉原告杭州三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反诉要求:反诉被告绍兴市工贸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田旭华于2020年5月2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3日9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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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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