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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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稽罚[2019]258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7月,你单位收受温州驰甄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21307927,货物名称:设计服务*制作费,发票金额:96893.20元,税额:2906.80元,价税合计:99800元;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21307928,货物名称:广告代理服务*广告费,发票金额:99029.13元,税额:2970.87元,价税合计:102000元。上述2份发票已于2018年7月入账,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全额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且已无法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731.10元,上述违法事实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1800元,核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4531.10元,应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0453.11元,已申报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73.11元,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018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罚款11099.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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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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