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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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朋茂、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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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822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朋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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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3-19 |
2 |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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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9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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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05 |
3 |
赵云福与顾建、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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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400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赵云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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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7 |
4 |
赖军毅与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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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935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赖军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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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0-12 |
5 |
刘振龙、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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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617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振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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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0-22 |
6 |
刘振龙、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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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617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振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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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0-22 |
7 |
吴晓艳,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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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258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吴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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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2-15 |
8 |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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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127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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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8-03 |
9 |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朋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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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80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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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7-31 |
10 |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振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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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80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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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10-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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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91民初213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苏炳佳 赖水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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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9-01-13 |
2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苏炳佳 赖水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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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8-09-30 |
3 | (2017)浙0191民初354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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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8-04-19 |
4 | (2017)浙0191民初354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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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8-04-19 |
5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西湖区浙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叶云霞 袁光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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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9 |
6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章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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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0 |
7 | -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徐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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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0 |
8 | (2017)浙0191民初816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苏炳佳 赖水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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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海事法院 | G77 | 2017-11-05 |
9 | (2017)浙0191民初817号之一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孔雁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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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31 |
10 | (2017)浙0191民初44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彩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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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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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91民初8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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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80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朋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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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浙0191民初805号石朋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朋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申宁电话:189581030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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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2 |
(2020)浙0191民初8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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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80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朋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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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朋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朋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语海阁7幢1单元2701室”房屋的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合同编号:2014销1002773);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7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0年7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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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3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73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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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73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焦庆东 被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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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7398号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旭:本院受理原告焦庆东诉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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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4 |
(2019)浙0191民初14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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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1民初1417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龚正田 被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冯煜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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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煜飞:本院受理原告龚正田诉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煜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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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5 |
(2019)浙0191民初14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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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1民初1418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赵志建 被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冯煜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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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煜飞: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建诉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煜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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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6 |
(2018)浙0102民初320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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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2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 被告- 赖传岗 徐晓影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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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202号赖传岗、徐晓影、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与被告赖传岗、徐晓影、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赖传岗、徐晓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本金702149.81元;二、被告赖传岗、徐晓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期内利息30247.43元、罚息1173.71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赖传岗、徐晓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有权就被告赖传岗、徐晓影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果岭公寓2幢2604室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赖传岗、徐晓影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传岗、徐晓影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12元,由被告赖传岗、徐晓影、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项婉倩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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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7 |
(2017)浙0191民初8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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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81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孔雁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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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雁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孔雁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8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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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8 |
(2017)浙0191民初4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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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44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彩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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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彩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彩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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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
9 |
(2017)浙0191民初8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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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81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孔雁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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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雁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孔雁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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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10 |
(2016)浙0191民初34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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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347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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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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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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