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陈仲雄、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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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7273号之七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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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05-29 |
| 2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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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5421号之五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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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5-29 |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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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206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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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05-29 |
| 4 |
陈淑冰、区祺发、区妙金等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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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执78号之四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淑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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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20-01-01 |
| 5 |
郑颜崧与邓志坚、张嘉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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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恢3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颜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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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6-11 | 2018-06-21 |
| 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韦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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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2648号之五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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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3-21 | 2018-06-20 |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添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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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45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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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2-14 | 2018-06-21 |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潘佩珊、陈仲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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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1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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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7-12-18 | 2018-05-30 |
| 9 |
潘佩珊、陈仲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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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2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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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7-12-19 |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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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11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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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9-05-2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添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翔大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奋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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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7 |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何伟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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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7 |
| 3 | (2016)粤06民终572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韦希哲 被上诉人- 陈秀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韦九 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添鹏贸易有限公司 马志基 陈仲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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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11-16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606执117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1 | 详情 |
| 2 | (2017)粤0606执恢37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16 | 详情 |
| 3 | (2017)粤0605执2122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2 | 详情 |
| 4 | (2017)粤0605执120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22 | 详情 |
| 5 | (2016)粤0606执1453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1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粤0606民初47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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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7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何伟东 潘佩珊 邓志坚 陈仲雄 潘佩华 区妙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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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潘佩珊、邓志坚、陈仲雄、潘佩华、区妙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潘佩珊、邓志坚、陈仲雄、潘佩华、区妙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支付汇票款2940万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其中1500万元从2015年5月7日起,其中500万元从2015年5月21日起,其中400万元从2015年5月23日起,其中540万元从2015年6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潘佩珊、邓志坚、陈仲雄、潘佩华、区妙金在最高本金限额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对被告潘佩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世纪路8号万科沁园23座110、111号商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3015133号、0313015134号),以及被告陈仲雄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翠盈峰三街25号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28183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7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8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852.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潘佩珊、邓志坚、陈仲雄、潘佩华、区妙金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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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
| 2 |
(2017)粤0606民初47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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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7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何伟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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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潘佩珊、邓志坚、陈仲雄、潘佩华、区妙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伟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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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 3 |
(2016)粤06民终818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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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8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远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创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潘佩珊 陈仲雄 邓志坚 区妙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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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8186号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创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区妙金: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远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创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潘佩珊、陈仲雄、邓志坚、区妙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81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远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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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
| 4 |
(2016)粤06民终572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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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72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韦希哲 被上诉人- 陈秀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韦九 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添鹏贸易有限公司 马志基 陈仲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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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723号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韦希哲与被上诉人陈秀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韦九、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添鹏贸易有限公司、马志基、陈仲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5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韦希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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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
| 5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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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团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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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团进贸易有限公司、潘佩珊、劳寿权、陈耀柱、邓志坚、陈仲雄、陈燕杏、张佩勇、区妙金、区祺发、潘广添、刘淑欢、阮兆广、莫燕芳、区伟林、霍丽欢: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经申请撤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团进贸易有限公司、潘佩珊、劳寿权、陈耀柱、邓志坚、陈仲雄、陈燕杏、张佩勇、区妙金、区祺发、潘广添、刘淑欢、阮兆广、莫燕芳、区伟林、霍丽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13.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8413.62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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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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