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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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佘昌、陈琦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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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执78号之四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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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1-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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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钱烨宸、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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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7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陈琦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 佘昌 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 钱烨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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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钱烨宸、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733号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钱烨宸、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为其代偿本金3300万元,代偿利息215322.28元,违约金元4982283.34元及逾期违约金(每逾期归还一日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自2017年4月6日起实算至应付款项全部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382900元;3、判令被告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佘昌、陈琦、钱烨宸设定抵押的财产以及被告佘昌、陈琦设定的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2月8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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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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