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蚌山﹞市监罚字﹝2022﹞68号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元;2.没收“星巴克星冰乐摩卡味咖啡饮料”1瓶,“星巴克星冰乐香草味咖啡饮料”2瓶;3.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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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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