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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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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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异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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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09 |
2 |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彩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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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申22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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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6-04 |
3 |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彩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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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申22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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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6-04 |
4 |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彩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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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申22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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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09 |
5 |
陈彩萍、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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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523执恢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彩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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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1 |
6 |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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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特45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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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21 |
7 |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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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特45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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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21 |
8 |
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彩萍与被执行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赖淦锋、麦秀金、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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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523执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彩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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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30 |
9 |
陈彩萍、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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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523执88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彩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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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4 |
10 |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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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27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许为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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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2-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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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雪欣 被告- 赖钦祥 麦秀金 赖淦锋 姚军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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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03-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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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2执2919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8 | 详情 |
2 | (2020)粤0305执274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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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611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与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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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6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 被告- 冯天威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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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6112号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诉被告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6112号】,被告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39891442021-07-1315:54:13:0联系人:李敏(2021)粤0105民初611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与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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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诉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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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邡丽华 江锦涛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赖淦锋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冯天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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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529号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诉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52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本案决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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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3 |
(2021)粤03民终226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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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2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雪欣 赖钦祥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赖淦峰 姚军 麦秀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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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263号赖钦祥、麦秀金、赖淦峰、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雪欣、原审被告赖钦祥、麦秀金、赖淦峰、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方作为原审被告,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卢艳贝、胡建军、张琼,书记员:王延立。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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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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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611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与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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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6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冯天威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赖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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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6112号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诉被告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贷款本金余额39900000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复息;二、原告对被告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用作抵押的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202房等195个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对被告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处置所得价款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1年9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539287012021-05-1714:54:55:41联系人:李敏、王闪闪(2021)粤0105民初611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与广州华怡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赖淦锋、冯天威: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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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5 |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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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82号 | - |
当事人-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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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882号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20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款项475252010.0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42652.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27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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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6 |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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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83号 | - |
当事人-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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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883号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20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款项195260377.4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6266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273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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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7 |
(2021)粤03民终22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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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2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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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263号赖钦祥、麦秀金、赖淦锋、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雪欣及你们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现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二审书面审理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们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们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们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们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们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们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们可选择:1、由你们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们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们同意由败诉方向你们支付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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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8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诉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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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邡丽华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冯天威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赖淦锋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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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529号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诉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5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475万元;2.判令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欠息人民币3776132.06元(欠息包括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实计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原告有权拍卖、变卖、折价被告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等38套抵押房产,以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设定次序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对上述请求事项1、2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全部被告承担实现上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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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9 |
(2020)粤0303民初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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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雪欣 当事人-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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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钦祥、麦秀金、赖淦峰、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雪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51号上诉状,请求事项如下:一、改判本案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张雪欣支付利息利率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6.6%)计算;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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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10 |
(2020)粤0303民初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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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雪欣 当事人-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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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钦祥、麦秀金、赖淦锋、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雪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事项如下:一、被告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雪欣偿还借款本金17768043.71元并支付利息(以17768043.71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的标准,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赖钦祥、麦秀金、赖淦锋、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及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雪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34元,由原告负担65034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1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付的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45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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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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