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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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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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05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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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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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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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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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13 | 2019-03-05 |
3 |
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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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158号 | -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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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11 | 2019-12-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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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65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李志刚 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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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2 | (2018)粤1972民初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李志刚 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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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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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505号送达《网络司法拍卖时间告知书》(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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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李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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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05号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网络司法拍卖时间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网络司法拍卖时间告知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作出(2019)粤1972执5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本案现在淘宝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变卖)。第一次拍卖时间:2019年7月5日10时至2019年7月6日10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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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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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59号之一公告(判决)-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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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李志刚 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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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59号之一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9350.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志刚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29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34元,由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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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3 |
(2018)粤1972民初659号公告(应诉)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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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李志刚 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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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59号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称,2017年3月23日、2017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订单》,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原告分别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25日送货给被告,约定付款方式月结60天。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货后在未有质量问题情况下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29350.3元,并从2017年12月18日起支付逾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9时30分在2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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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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