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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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陈钦祥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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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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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縭山市顽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邓津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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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中山市顽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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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赵春连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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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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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张丽萍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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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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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吴小雄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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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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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戴东峻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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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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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叶四妹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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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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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肖华毅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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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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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张绍云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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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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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周建国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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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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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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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5202民初2293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被告- 郭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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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G63 | 2020-06-02 |
2 | (2019)粤5202民初2293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被告- 郭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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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G98G99中缝 | 2019-12-22 |
3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吉大杰 吴恩喜 被告- 冯子健 舒岩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胡高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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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8-12-09 |
4 | (2018)粤1202民初12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冼伟强 被告- 廖中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何全民 广东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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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8-06-12 |
5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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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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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44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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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46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山市粤润物流有限公司 吴广华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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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4460号中山市粤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广华、中山市粤润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00元;二、被告吴广华、中山市粤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9397.76元;三、驳回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已由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预交),由被告吴广华、中山市粤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6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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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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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15874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被告- 王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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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前良: 关于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前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402民初15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前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23556.16元; 二、被告王前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欠付保费人民币2013.16元; 三、被告王前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25569.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3%的标准,从2016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290元,被告王前良负担人民币69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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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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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17001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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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明: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健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2民初17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赔款180993.42元; 二、被告陈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保费15088.55元; 三、被告陈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96081.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四、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陈健明名下抵押财产奥迪车辆(车架号为WAURGB4H9DN04947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其抵押登记的顺序享有相应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2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360元、被告陈健明负担546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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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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