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鄞)安监管罚(2017)247号 |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7年11月22日,姜山镇安监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博大梧桐电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我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隐患所采取的措施; 2、询问笔录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相关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的主体适合。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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