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13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发放的福利费未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明细如下:2014年1月发放福利费58053.15元;2014年8月发放福利费82800元;2015年2月发放福利费113810元;2016年1月发放福利费47897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593.7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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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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