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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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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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2民初1572号之一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蓝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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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 2021-01-25 | 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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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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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2民初1572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蓝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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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 2021-01-25 | 2021-01-25 |
3 |
上海蓝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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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2民初1572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蓝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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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 2020-09-25 | 2021-03-29 |
4 |
上海蓝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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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2民初1573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蓝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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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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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执3404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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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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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2民初1572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蓝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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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2民初1572号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蓝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在线法律服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以上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月22日下午14: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海事法院2020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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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5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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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5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江水 被告- 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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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江水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548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水2020年1至3月份工资30000元;二、被申请人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40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三、驳回申请人江水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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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3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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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啸晨 被告- 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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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谢啸晨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谢啸晨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作出视为申请人谢啸晨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7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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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4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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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饶益民 被告- 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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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饶益民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饶益民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饶益民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饶益民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6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20年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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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5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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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饶益民 被告- 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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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饶益民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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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6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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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啸晨 被告- 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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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谢啸晨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44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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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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