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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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662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662号当事人:台州融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DTF0F4H法人或负责人:陈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58685104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鑫泰广场E幢5层17号-5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鑫泰广场E幢5层17号-52019年6月19日10时1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开发区四号路南侧、九号路西侧地块项目工地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利用运输单位台州市椒江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旗下的浙J?55787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工地里的建筑垃圾渣土。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当事人已于当天停止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二、现场草图确定案发工地的具体方位。三、委托代理人刘文福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执法人员查处的事实;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当事人是台州市开发区四号路南侧、九号路西侧地块项目工地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台州市椒江万顺运输有限公司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台椒综执〔2019〕第00422号卷宗复印件一份、施工单位浙江美筑建设有限公司台椒综执〔2019〕第00420号卷宗复印件一份等证明材料。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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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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