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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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生生、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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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生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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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严姗、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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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严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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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许翠娜、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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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许翠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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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瑞芬、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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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周瑞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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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麦兰英、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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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麦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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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龙小明、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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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龙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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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邓耀新、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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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邓耀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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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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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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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蒋丹、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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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蒋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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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德全、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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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德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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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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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82民初1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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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43 | 2020-11-03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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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55 | 2020-06-30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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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56 | 2020-03-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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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2执1983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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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21453号原告陈伟森与被告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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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145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伟森 被告- 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明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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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森与被告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2145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对佛山市明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9)粤06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归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2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18万元、担保费1.8万元]不能清偿部分的50%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伟森赔偿律师费8万元;三、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伟森赔偿财产保险担保费3600元;四、驳回陈伟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9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39295.20元(陈伟森已预交),由陈伟森负担621.10元,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8674.1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陈伟森预交的案件诉讼费138674.1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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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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