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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毅达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楼2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9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59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明太、李玮莹等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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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初1546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朱静芳
    任然
    李玮莹
    张玉玲
    李向阳
    杨剑
    王明太
    孟昭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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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 2021-03-31 2021-07-30
    2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蓉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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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13640号 竞业限制纠纷

    上诉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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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3-01
    3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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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51民初893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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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1-28
    4

    任鸿虎、林旭楠等与宋科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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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民终549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上诉人-任鸿虎
    吴邦兴
    林旭楠
    秦健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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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0-12-31
    5

    任鸿虎、林旭楠等与李淑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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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民终550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上诉人-任鸿虎
    吴邦兴
    林旭楠
    秦健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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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0-12-31
    6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浩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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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1244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朱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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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03
    7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冒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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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1244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冒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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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03
    8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姚蕾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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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1244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姚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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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03
    9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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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676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朱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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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2-03
    10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冒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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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676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冒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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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2-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新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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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93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吕跃强 被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彭圣通 黄新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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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9328号黄新浩:本院受理吕跃强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圣通、黄新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2月4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调解室(漕东支路8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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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30
    2

    (2020)粤20民再38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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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民再38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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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再38号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及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李勇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剑心、审判员葛贻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为李爱婷,并定于2020年7月15日15时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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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3
    3

    (2019)粤20民申207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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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民申207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居委会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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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申207号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居委会及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申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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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4
    4

    (2019)粤03财保13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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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财保13号 -

    原告-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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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财保13号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你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32,202,683.96限。合议庭成员为时春蕾、唐国林、尹伊,书记员为王晓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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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2
    5

    上诉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道华与被上诉人汪东红、叶国文、郑金根、陈勇、刘捷、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盛燕、刘汉平、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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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民终6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刘道华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汪东红 叶国文 郑金根 陈勇 刘捷 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盛燕 刘汉平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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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汪东红、陈勇、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道华与被上诉人汪东红、叶国文、郑金根、陈勇、刘捷、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盛燕、刘汉平、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和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3.976%计算,为10789200元;2016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87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即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权证号为安府林证字[2013]第0905020001\0905060001号的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即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抵押物不能完全实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时,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不能受偿的范围内(以1500万元为上限),对被告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即证号为弋房他证弋阳县字第T20140382号的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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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1
    6

    上诉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道华与被上诉人汪东红、叶国文、郑金根、陈勇、刘捷、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盛燕、刘汉平、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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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民终6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刘道华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汪东红 叶国文 郑金根 陈勇 刘捷 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盛燕 刘汉平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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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汪东红、叶国文、郑金根、陈勇、刘捷、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盛燕、刘汉平、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道华与被上诉人汪东红、叶国文、郑金根、陈勇、刘捷、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盛燕、刘汉平、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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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1
    7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汪东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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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8民初1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汪东红 郑金根 盛燕 刘道华 刘汉平 陈勇 叶国文 刘捷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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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汪东红、郑金根、盛燕、刘道华、刘汉平、陈勇、叶国文、刘捷、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副本公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东红、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汪东红、郑金根、盛燕、刘道华、刘汉平、陈勇、叶国文、刘捷、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因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刘道华不服本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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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8
    8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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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8民初1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汪东红 郑金根 盛燕 刘道华 刘汉平 陈勇 叶国文 刘捷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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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汪东红、郑金根、盛燕、刘道华、刘汉平、陈勇、叶国文、刘捷、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副本公告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郑金根、盛燕、陈勇、叶国文、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汪东红、郑金根、盛燕、刘道华、刘汉平、陈勇、叶国文、刘捷、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因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刘道华不服本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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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7
    9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汪东红、郑金根、盛燕、刘道华、刘汉平、陈勇、叶国文、刘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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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8民初1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汪东红 郑金根 盛燕 刘道华 刘汉平 陈勇 叶国文 刘捷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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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郑金根、盛燕、刘道华、陈勇、叶国文: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汪东红、郑金根、盛燕、刘道华、刘汉平、陈勇、叶国文、刘捷、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因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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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8
    10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汪东红、郑金根、盛燕、刘道华、刘汉平、陈勇、叶国文、刘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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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8民初1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汪东红 郑金根 盛燕 刘道华 刘汉平 陈勇 叶国文 刘捷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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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郑金根、盛燕、陈勇、叶国文: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汪东红、郑金根、盛燕、刘道华、刘汉平、陈勇、叶国文、刘捷、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和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3.976%计算,为10789200元;2016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87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权证号为安府林证字[2013]第0905020001\0905060001号的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抵押物不能完全实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时,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不能受偿的范围内(以1500万元为上限),对被告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即证号为弋房他证弋阳县字第T20140382号的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对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实现上述第三项担保物权后不能受偿的债权,被告郑金根在3731万元的上限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道华在266.5万元的上限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金根、刘道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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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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