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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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晶元芯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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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1执保17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无锡晶元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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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30 |
2 |
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汉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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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3民初138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京汉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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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15 |
3 |
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汉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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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3民初13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京汉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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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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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1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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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515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市久正商贸有限公司 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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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515号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洛阳市久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51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晓婷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2月9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张春丽电话:0755-2503813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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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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