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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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崇谦与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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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4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崇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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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4-21 |
2 |
罗泳瑜与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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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罗泳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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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04 |
3 |
何小毅与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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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何小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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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04 |
4 |
林克宇与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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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林克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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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04 |
5 |
孙连玉、林静等与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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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孙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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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04 |
6 |
陈健平与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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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健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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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04 |
7 |
陈永坚与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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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1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永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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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8-26 |
8 |
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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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5054号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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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1-02-22 |
9 |
刘爱深与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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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2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爱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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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4-12 | 2020-07-10 |
10 |
麦健萍、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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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185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麦健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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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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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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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320号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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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320号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9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5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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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2 |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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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320号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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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320号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8时45分-10时在第84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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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3 |
(2018)粤0113民初5054号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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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5054号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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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5054号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须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及违约金;2.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533845572020-06-1018:19:21:457(2018)粤0113民初5054号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广州市,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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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4 |
(2018)粤0113民初5054号之二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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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5054号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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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5054号之二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528405962019-09-2611:08:54:0(2018)粤0113民初5054号之二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送达,公告,开庭,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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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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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5054号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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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5054号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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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5054号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18)粤0113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5913元及违约金(分别以311026.05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以54886.95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上述违约金以365913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2元、鉴定费用4390.96元,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5月7日533336152020-05-0917:44:35:851(2018)粤0113民初5054号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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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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